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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试卷印制保密工作规范》的通知(海大教[2008]18号)
日期:2008.05.28 点击:

各教学单位: 现将《试卷印制保密工作规范》印发给你们,请予遵照执行。 附件:试卷印制保密工作规范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五日

试卷印制保密工作规范

一、本规范适用于各二级教学单位自行印制试卷的保密工作。 二、各二级教学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试卷的接收、校对、打印(或复制)和保管,其他人员不得接触试卷。 三、试卷印制期间,除相关工作人员外,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印制现场。 四、试卷印刷中,要严格控制印刷份数,不得私自增加印数。 五、作废试卷、废版不得随意遗弃或带出印制现场,应在教学单位指定负责人监督下销毁并做记录。 六、印制过程中需交接印制时,应做好交接记录。 七、印制完工的试卷应及时装订、封存,不得乱堆乱放。 八、印制完工的试卷应存放于专用柜中,钥匙由专人保管。试卷出入时应有记录。 九、各教学单位应在试卷印刷场所张贴本规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