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,保障实验中心教学工作顺利开展,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与生态环境,依据国务院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,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海南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管理范围
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,依据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 591 号)第三条界定,指具有毒害、腐蚀、爆炸、燃烧、助燃等性质,对人体、设施、环境存在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化学品。
第二条 责任主体
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,其负责人需确保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国家标准要求,并对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承担直接责任。
第三条 购置与领用管理
实验室负责人需按照海南大学化学品采购流程办理采购手续,结合实际需求适量采购,减少库存积压。
采购的危险化学品需统一存放于实验中心化学品储存室,由化学品管理员负责办理入库登记,明确储存信息。
实验需使用危险化学品时,使用者需向中心化学品管理员提交领用申请,按要求办理领用登记后,方可领取。
第四条 使用管理
存放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,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及管理台账,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。
实验室负责人需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,明确安全注意事项,并督促实验人员严格按照规程操作。
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,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。
第五条 废弃处理
实验室负责人牵头负责本实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,明确专人对接相关流程。
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须严格遵循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,严禁随意排放、倾倒或擅自处置,避免污染环境。
海南大学基础生物实验教学中心
2025年4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