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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海南大学基础生物实验教学中心教学用微生物菌种的管理规定

教学用微生物菌种安全管理规定为保障师生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,依据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》《动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种保藏管理办法》《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中心实践教学涉及的微生物菌种使用实际,特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
第一条 菌种选用标准教学用微生物菌种须选用第四类病原微生物,即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动物疾病的微生物。一律严禁使用第一、第二、第三类病原微生物开展教学活动。

第二条 菌种购买与接收:1. 确定所需无致病性微生物的名称及编号后,经中心审批通过,按学校采购审批程序,向具备合法资质的保藏机构采购。2. 采购时需索取菌种使用说明书、鉴定证书、保藏方法等相关材料,由专人整理后归档留存。3. 接收菌种时,须两人共同在场验收,核对菌种信息与采购要求一致后,详细记录菌种名称、编号、数量、接收日期等信息,建立管理台账,按规定条件存入专用冰箱或冰柜保存。

第三条 菌种保管要求:1. 单独设置微生物菌种专用保存室,配备带锁冰箱、冰柜等专用保存设备,保障储存安全。2. 指定责任心强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专人负责菌种日常管理工作,明确管理责任。3. 严格按照各菌种的规定保存条件与方法,分类、分区保藏,避免混淆或污染。4. 同一菌种需至少在两套独立的保存设备中分别保存,降低意外损失风险。

第四条 菌种使用规范:1. 取用菌种时,须两人共同在场,按实验需求核对菌种名称、编号及数量,履行领用登记手续并签字确认。2. 开展微生物实验前,须穿戴好实验服、实验帽、口罩、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。3. 实验操作需在无菌室的超净工作台或生物安全柜内开展,全程遵守无菌操作要求。4. 严格执行微生物标准操作规程,使用后的菌种及沾染微生物的物品,须按指定位置放置,严禁随意摆放。

第五条 菌种及相关物品处理:1. 使用后的原始菌种经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,及时放回原保藏设备。管理人员需按规定时间和方法,开展菌种活化、制备及保藏工作,并实时更新菌种管理台账数据。2. 实验后的微生物培养物、沾染微生物的用品等,须及时进行灭菌处理,装入“黄色”专用生物垃圾袋密封,粘贴明确标签后,移交学校指定的具备资质的专业公司处置,同时做好交接记录存档。3. 教学用微生物菌种需定期检测是否发生变异,每两年需进行销毁处理,按规定程序重新采购更换。

第六条 培训、检查与监督考核:1. 实验室需定期组织实验人员及管理人员参加专项培训,确保其熟练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、操作规程、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及实际操作技能。培训后需进行考核,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关实验操作。2. 中心定期对微生物实验相关的实验室设施、设备、材料及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检查,发现安全隐患或管理问题,立即督促整改。3. 中心定期对涉及微生物的实验室开展安全风险评估,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全程监督,对相关管理人员开展年度考核,确保管理规定落实到位。

海南大学基础生物实验教学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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